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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鹏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衡阳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衡阳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执行依据即(2013)衡中法民二再终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权利人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740元;或扣留、提取其102740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史成奎审 判 员  李榜元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校对人:杨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