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段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被上诉人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段**与阳**于2005年11月14日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20日双方在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0月30日生男孩段*。婚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段**又有赌博陋习,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阳**于2009年9月2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未果。段**分别于2009年11月20日、2010年7月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向原审法院诉请离婚后又撤诉。2011年10月19日,段**殴打阳**后又用弹簧匕首将阳**刺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2011年10月22日,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离婚协议书》。2011年11月2日,阳**再次向法院诉请离婚,仍未获准予。2013年3月19日,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涉嫌重婚罪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阳**构成重婚罪,处拘役一个月。阳**认为,其因不堪段**殴打,犯下的重婚罪已经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另查明,段**与阳**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段**提出双方有共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原审认为,段**与阳**虽然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一个小孩,但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双方均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双方未和好且分居至今,故段**与阳**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阳**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阳**在未与段**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公然与案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该院以重婚罪判决拘役一个月,阳**重婚犯罪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夫妻感情,阳**有重大过错,段**有权向阳**提出赔偿。在阳**犯重婚罪前,段**对阳**实施过家庭暴力,用匕首将阳**刺伤,段**还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亦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此,段**有一定过错,因阳**的犯罪行为已经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应酌情减轻阳**犯重婚罪赔偿段**精神损失的责任。原审认定,以15000元为宜。对阳**要求段**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应不予支持。关于段**在庭审中提出因阳**犯重婚罪,要求中止案件审理的问题。因段**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阳**与第三人有继续犯重婚罪的事实,其提出要求中止案件审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小孩抚养费,段宾建一直随段**生活,随段**继续生活有利于小孩成长,故原审认为小孩应随段**生活,阳**应依法支付抚养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阳**与被告段**离婚;二、婚生小孩段*随段**共同生活,原告阳**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400元,小孩抚养费应在每年的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每年的小孩抚养费4800元,付至小孩满18周岁时止,阳**对段宾建依法享有探视权;三、原告阳**赔偿被告段**精神损失15000元。本案一审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阳**负担。宣判后,原审被告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在原审庭审中提出阳**涉嫌重婚罪,法院未中止审理离婚案件系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阳**答辩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审判决离婚是正确的,原审程序合法,段**称阳**重婚,没有任何证据,也不符合事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重婚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段**在原审主XX**犯有重婚罪,要求原审法院中止审理该离婚案件时,既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又未向法院提起自诉,仅是在离婚诉讼中口头提出阳**犯重婚罪,且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故原审法院未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并无不当。阳**和段**先后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其间,段**因用匕首刺伤阳**而被行政拘留,阳**后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由此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审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和他人同居,已构成重婚罪,对段**造成了精神损害,理应赔偿段**精神损失,但鉴于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阳**实施了家庭暴力,且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段**对夫妻感情破裂也有一定过错,原审酌情判决阳**赔偿段**精神损失15000元亦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丽娅审判员 周隽斓审判员 邓 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匡光美校对责任人:周隽斓打印责任人:匡光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