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民初字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邹某与柴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民初字00272号原告邹某。被告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