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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丽民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吴三菊、吴瑞豪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夏付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吴三菊,吴瑞豪,夏付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丽民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苏新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三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瑞豪。法定代理人鲍友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付根。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三菊、吴瑞豪、夏付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13)丽庆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