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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夕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夕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1560号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9号A幢1-1-1,组织机构代码71161212-6。法定代表人张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夕莉,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夕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基斌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