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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楼刑一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刑��(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唐伟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林、杨玉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李钰婷担任庭审记录,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罗×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灰色踏板摩托车,从本市岳阳楼区长江动力机械厂交通信号灯处沿老通海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吴家组路段时,将行人周××(女,汉族,65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村民)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立即下车察看伤者,并随120救护车将被害人周××送至岳阳市二人民医院救治。被害人周××经岳阳市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岳阳市交警支队城陵矶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分析认定:被告人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证两轮摩托车,末按规定及时避让行人,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当天,被告人罗×在岳阳市二人民医院被岳阳市交警支队民警抓获。同年3月25日,被告人罗×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罗×表示谅解,请求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罗×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罗×在案发后立即将被害人周××送至医院,并在得知他人报了警的情况下,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抓获,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曹××、万××的证言,证人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付剑、喻文军关于被告人罗×到案经过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罗×无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无牌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平安司鉴(2014)字第23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平安司鉴(2014)法病检字第23号法医学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平安司鉴(2014)车检字第057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痕迹检验意见书,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陵矶大队岳市公交(城)(认)字(2014)第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罗×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在案发后,积极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并在得知他人报案后,在医院等候公安民警抓获,被抓获时无抗拒抓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通过对被告人罗×所居住社区调查,证明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伟能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杨玉香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