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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盖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盖某某,女,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被告:杜某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盖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林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