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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与陈宝才、陈如桃、陈特常、段雪香、陈远初、刘青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陈宝才,陈如桃,陈特常,段雪香,陈远初,刘青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5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负责人阳海业,该行行长。被告陈宝才,男。被告陈如桃,女。被告陈特常,男。被告段雪香,女。被告陈远初,男。被告刘青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与被告陈宝才、陈如桃、陈特常、段雪香、陈远初、刘青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于2014年4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撤回被告陈宝才、陈如桃、陈特常、段雪香、陈远初、刘青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后收取18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望鸣人民陪审员  周劲松人民陪审员  袁少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