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商诉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州维时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维时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商诉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徐州维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二日化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楚河南嵩山路东。法定代表人廖昌瑾,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徐州维时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徐州维时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交纳4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安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