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市刑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罪犯牙祖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牙祖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663号罪犯牙祖相(自报)。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1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牙祖相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牙相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日作出(2008)佛中法少刑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2日交付执行。罪犯牙祖相于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牙祖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牙祖相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2012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2011、2013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6.51分。该罪犯于2013年7月4日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牙祖相的身份与东兰县公安局长江派出所登记的牙祖相身份证号××)一致。本院认为,罪犯牙祖相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年以上,并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牙祖相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