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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明法知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06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高明恒威大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高明恒威大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知民初字第1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注册号:社证字第4851号。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高明恒威大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23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0400001328。法定代表人岑润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恒威大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陈顺昌审判员  周泽鑫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赵宇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