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刑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杨开井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杨 开 井 强 奸 案 减 刑 刑 事 裁 定 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皖刑执字第00133号罪犯杨开井,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开井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开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送达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皖刑执字第0075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开井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开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开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开井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华代理审判员 许 鹏代理审判员 金华元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