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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486-1号申请执行人:王元,女,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袁辉,男,汉族,1961年1月18日出生,系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初字第40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忠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