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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湟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宋云、魏存银与彭发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魏存银,彭发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湟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宋云,男,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魏存银,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彭发荣(曾用名彭发元),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云、魏存银与被告彭发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云、魏存银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云、魏存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云、魏存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宋云、魏存银负担。审判员  邓旼旼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柴俊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