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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李建文与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文,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文,男。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申请执行人李建文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6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建��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建文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65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罪其资产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现正等待中院确定分配方案,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建文未受偿款项10138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00198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