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南民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晴与蒋国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南民初字第005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陈志佳,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顾启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朱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