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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南民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晴与蒋国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南民初字第005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陈志佳,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顾启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朱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