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韩竹业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竹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1421号罪犯韩竹业,男,30岁,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00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竹业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韩竹业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韩竹业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竹业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竹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三日(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4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朱其和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朱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