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杨肥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肥子,杨俊如,杨老九,杨增良,杨占宾,杨光,杨红顺,王建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杨肥子,成年,农民。被执行人杨俊如,成年,农民。被执行人杨老九,成年,农民。被执行人杨增良,成年,农民。被执行人杨占宾,成年,农民。被执行人杨光,成年,农民。被执行人杨红顺,成年,农民。被执行人王建学,成年,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肥子与上述7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王建学、杨增良分别与杨肥子自行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经查,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安执字第2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海审判员  杨会红审判员  张英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