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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黄×烈、黄×杰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烈,黄×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烈,因本案于2014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杰,因本案于2014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4)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烈、黄×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烈、黄×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至同年2月1日,被告人黄×烈与同案人黄×卓、黄×宏、“阿寒”、“猪狗”(均另案处理)以抽头渔利为目的,在普宁市大南山镇街道集镇区教师宿舍楼附近一巷子开设一“牌九”赌摊,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数10多人至20多人不等。以每日人民币200元的薪酬雇用被告人黄×杰及同案人黄×乐、“老二”(均另案处理)等人作帮工,其中黄×杰帮忙看场子和收、摆赌摊。2月12日11时许,黄×烈等人再次在上述地点开设“牌九”赌摊时,被普宁市公安局大南山派出所现场抓获,并缴获赌具和赌资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烈、黄×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赌具的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烈与其他同案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黄×杰明知同案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两被告人的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烈、黄×杰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黄×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黄×烈、黄×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黄×烈、黄×杰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黄×烈、黄×杰从轻处罚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黄×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对黄×杰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赌具、赌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二、被告人黄×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三、查获的赌具“牌九”1副、赌资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普宁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艺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冯晓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