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孙某某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孙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韩某某,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担负。代理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维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