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孙某某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孙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韩某某,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担负。代理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维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