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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孙广浩与马延峰、吕淑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浩,马延峰,吕淑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孙广浩(曾用名孙广孟),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滕志波,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延峰,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吕淑爱,女,1966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孙广浩与被告马延峰、吕淑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庆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广浩与被告马延峰、吕淑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广浩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二被告向原告购买装饰材料,货款共计7000元,被告吕淑爱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二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仍欠2000元。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元。被告马延峰、吕淑爱辩称,二被告在原告那里买过装饰材料,装饰材料都是原告亲自给二被告拉去的,二被告确实欠原告材料款2000元。给二被告装修房子的师傅是原告引荐的,二被告只认识原告,二被告装修的房子位于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大浪白村。二被告装修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具体是装修材料的问题还是手工的问题,二被告不知道,但是二被告和原告约定所有的装饰材料和手工由原告大包干,出了问题,二被告就找原告。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二被告向原告购买装饰材料,货款共计7000元,被告吕淑爱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二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仍欠2000元。二被告主张和原告曾约定只要二被告的装修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不管是装修材料的问题还是手工的问题,均由原告负责,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二被告未证实因使用了自原告处购买的装饰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其装修工程发生了质量问题。原告主张自己不负责装修,二被告的装修工程发生了质量问题,与原告没有关系。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二被告因购买装饰材料欠原告货款2000元,二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原、被告的陈述足以为证。二被告称和原告曾约定只要二被告的装修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不管是装修材料的问题还是手工的问题,均由原告负责,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亦未证实因使用了自原告处购买的装饰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其装修工程发生了质量问题。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延峰、吕淑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孙广浩货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延峰、吕淑爱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庆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董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