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与冯慧、李再旺、杨琼玉、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冯慧,李再旺,杨琼玉,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保字第20-1号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09号。负责人谭广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毅,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荣,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慧,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再旺,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琼玉,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662号1408房。法定代表人李太敏,董事长。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与冯慧、李再旺、杨琼玉、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的申请,于2014年4月1日提请本院对冯慧、李再旺、杨琼玉、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申请冻结冯慧、李再旺、杨琼玉、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冯慧、李再旺、杨琼玉、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毅附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