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塞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嘉鑫与段华孝、甘春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嘉鑫,段华孝,甘春林,汤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西塞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刘嘉鑫。被执行人段华孝。被执行人甘春林。被执行人汤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嘉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华孝、甘春林、汤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傅 博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胡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