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罗先甫与荆州宏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甫,荆州宏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罗先甫。被告:荆州宏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柄光。被告:张红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先甫诉被告荆州宏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红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先甫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先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先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先甫负担。审 判 长 李娅审 判 员 张华代理审判员 周备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