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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传舜与漳发金地(漳浦)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95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舜,漳发金地(漳浦)置业有限公司,厦门中怡投资有限公司,欧阳幼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张传舜,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陈加元,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宝果,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发金地(漳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漳浦县。法定代表人陈首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缙,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厦门中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陈钦霞,执行董事。第三人欧阳幼美,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舜诉被告漳发金地(漳浦)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中怡投资有限公司、欧阳幼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舜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本案已经并入其他案件合并审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张传舜负担。审 判 长  林旺成代理审判员  郑少娟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惠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