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吉高新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格来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刘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吉林市格来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执字第67号执行裁定书(2014)吉高新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1号。法定代表人:孙勇智,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岸秋,该行个人贷款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葛怀胜,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吉林市格来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泽,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君,男,1963年5月26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化南胡同***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格来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刘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1)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吉林市格来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君下落不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吉林市格来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开户,无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君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尹立成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董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