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开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彭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员 邢 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景和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