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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徐民初字第0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姜永元与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元,张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徐民初字第0467号原告姜永元,男,汉族。被告张国伟,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永元与被告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永元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姜永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永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元,由姜永元负担。审 判 长  何雪锋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人民陪审员  潘秀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