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徐民初字第0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姜永元与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元,张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徐民初字第0467号原告姜永元,男,汉族。被告张国伟,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永元与被告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永元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姜永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永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元,由姜永元负担。审 判 长 何雪锋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人民陪审员 潘秀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