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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执民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扣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德执民字第479号申执行人张根才,男,汉族,1956年9月2日生,家住德清县武康镇营盘小区城泉巷**幢**号,身份证号:3305211956********。委托代理人吴玉明,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扣根。申请执行人张根才与被执行人张扣根追偿权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德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7800.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47800.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德执民字第47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