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雷申请执行张泽春侵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雷,张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76号申请人李雷,男性,31岁,被执行人张泽春,男性,37岁,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李雷申请张泽春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现因被执行人张泽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执字第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者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