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栾峰与金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峦峰,金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阿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峦峰,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阿荣旗交警队民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金雪峰,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栾峰与金雪峰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3)阿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峦峰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峦峰与被执行人金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雪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给付案件款5.8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5万元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雪峰于2014年4月3日给付案件款2万元,于2014年4月10日给付案件款57606.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案件款5.8万元、利息18800元、案件受理费806.25元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3)阿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福军审判员 石银生审判员 商 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鑫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