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与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雪钦、王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冻结)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雪钦,王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187号原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健、贾守先,该公司职工。被告: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明,总经理。被告:苏雪钦,女。被告:王松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雪钦、王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雪钦、王松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雪钦、王松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邢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