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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远容与彭凤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容,彭凤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刘远容,女。被执行人彭凤萍,女。申请执行人刘远容与被执行人彭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彭凤萍偿还原告刘远容借款本金4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彭凤萍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刘远容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凤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4年3月31日通过小洋镇小洋村村委会和被执行人的邻居查明被执行人彭凤萍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有小洋镇小洋村村委会及被执行人居住地的邻居出具的证明载卷。另经本院完成“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并确认被执行人彭凤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议庭合议,本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彭凤萍的下落及其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波审判员  陈丽平审判员  王运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