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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金亮与周志信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亮,周志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65号原告:陈金亮,男。委托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亮与被告周志信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 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诗璐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