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三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金少和与刘丽、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少和,刘丽,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三初字第00781号原告:金少和,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南沟村1号。委托代理人:刘建伟、王志东,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丽,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庆丰村。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李秋成,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少和诉被告刘丽、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少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