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沛国,齐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张沛国。被执行人齐化伟。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沛国、齐化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21280.4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沛国、齐化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沛国、齐化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168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沛国、齐化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