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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杭州恒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恒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10号原告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莉。委托代理人冯芳芳。被告杭州恒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放明。委托代理人李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恒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恒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恒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984元,减半收取24492元,由原告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智慧人民陪审员  汤林美人民陪审员  富振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