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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唐常芹、李王氏等与赵月阳、刘培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月阳,唐常芹,李王氏,李春燕,李宜婷,李宜洋,刘培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月阳。委托代理人郑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常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王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宜婷。法定代理人侯春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宜洋。法定代理人张颖。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长伟、杨宝平,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培营。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负责人朱浩平,总经理。上诉人赵月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