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唐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狮帝涂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张亚东、梁泽太、南通新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帝涂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亚东,梁泽太,南通新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唐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狮帝涂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39号1215(北)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355弄6号楼512室。法定代表人党爱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月萍,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东,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3********,住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宋尖村*组***号。被告梁泽太,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69********,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丁湖镇刘圩村梁庄***号。被告南通新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吕二号桥北东首。法定代表人成雪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华,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曹埠镇堤南居委会十一组30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东坎中市中路88号。负责人尹敦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欣,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路133号。负责人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堃,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昭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狮帝涂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亚东、梁泽太、南通新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狮帝涂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狮帝涂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帝涂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狮帝涂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孙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