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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赤壁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足英与赤壁帝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足英,赤壁市帝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李足英,女。被执行人:赤壁市帝星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帝星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李足英与被执行人帝星公司赤劳人仲裁字(2011)第182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申请人为多个债权人之一)。于2011年12月8日经多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变卖了部分财产。2013年10月10日委托湖北中成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进行变卖,其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据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应得养老保险金不能足额清偿。且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劳动人民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赤劳人仲裁字(2011)第18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