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吴召贵与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召贵,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吴召贵,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胜利,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费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费县银杏花园小区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杏花园小区第X、X、X号楼及X号楼沿街附加部分工程款收入10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戴德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