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执字第016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孟凡玲与西安黄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玲,西安黄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字第01699-1号申请执行人孟凡玲,女,汉族,1960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黄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晋,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孟凡玲与被执行人西安黄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黄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凡玲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黄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依法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西安黄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18286.9元后,被执行人西安黄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又向本院缴纳剩余案款45524.71元,合计案款62978.71元,执行费832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62978.71退付申请执行人孟凡玲,孟凡玲亦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执字第01699号案依法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