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19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个体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3年11月26日被羁押,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2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玉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2013年9月份开始,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村民主商住楼三巷15栋1楼小店内为他人代开六合彩码单。同年11月26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前往上址检查,当场抓获正在开具六合彩码单的被告人李某,并查获六合彩码单21张(涉案金额人民币2720元)及赌资人民币1720元。经查,被告人李某从2013年9月份至被抓时止,非法经营六合彩共计30余期,非法经营数额约人民币七万元,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涉案赌资人民币17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恩 建人民陪审员 孙 志 英人民陪审员 许 红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钟秀敏(兼)书 记 员 郑 雅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