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幸鹏与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幸鹏,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李幸鹏,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马家乡东坡村。被执行人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洁云路15号。法定代表人:罗会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幸鹏申请执行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已于庭外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幸鹏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管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广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