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行审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谢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苍行审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厉达森。被申请执行人谢高洪。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食药监行罚(2013)6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苍)食药监行罚(2013)6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9月2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6000元。2014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苍)食药监行罚(2013)6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范则共审 判 员 白少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其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