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唐晓霞与戴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霞,戴奇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505号原告:唐晓霞。被告:戴奇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霞诉被告戴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晓霞以双方庭外另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晓霞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唐晓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娇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沈光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