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黄民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黄民初字第01083号原告:魏某某,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齐某某,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魏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绪礼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高宪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