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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审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胜荣、王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胜荣,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执审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定县。法定代表人林定河,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郑胜荣,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申请执行人王燕,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3)第021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30日以被申请执行人郑胜荣、王燕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永计生征决字(2013)第021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5703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郑胜荣、王燕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属行政征收行为。申请执行人已于2013年10月22日将该征收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限被申请执行人于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5703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已缴纳社会抚养费3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郑胜荣、王燕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3)第021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郑胜荣、王燕应在收到本裁定书时立即缴纳尚欠的社会抚养费54030元,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 麟审判员 王秀华审判员 周靖芬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卢志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