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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执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圣奥无纺布(南通)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申鑫拉链有限公司,马忠,陈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通中执字第013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49号。法定代表人周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倪平。委托代理人王念,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圣奥无纺布(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娟娟。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申鑫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灶社区居委。法定代表人马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忠。被执行人陈娟娟。四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佳晶、陈平,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圣奥无纺布(南通)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申鑫拉链有限公司、马忠、陈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通中商初字第0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9857580.17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各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均未履行。经依法委托评估后,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天勤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申鑫拉链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通州区川姜镇望海台村15组的房地产进行拍卖。2013年10月11日,南通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86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扣除税、费及其他参与分配人应得款项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已分得人民币2055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仅查询到少量银行存款,在南通产权交易中心亦未能查得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2014年4月10日,��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能查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终结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建飞审 判 员  顾海浪代理审判员  孙国祥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勇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