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千二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千二初字第507号原告王某某,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七日内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来自